[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应充分借鉴党的历史政策,最高不应超过18%]

原标题: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应充分借鉴党的历史政策,最高不应超过18%

作者:范靖华律师

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过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20联合发布意见,表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新问题的核心是: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应该怎么定?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党在历史上制定、实行的民间借贷利率政策,法律保护的最高上限不应超过年息18%,即将现行最高上限年息36%降低一半;常规保护上限不应超过12%,即将现行常规上限年息24%降低一半。

第一个的原因,是现行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和建国前的民间借贷习俗利率是重合的。

根据彭凯翔,陈志武,袁为鹏《近代中国农村借贷市场的机制——基于民间文书的研究》(《经济研究》2008年第5期)一文,建国前民间借贷利率悬殊很大 ,包含了无利到成倍利的情形。事实上 ,银利往往采取 2 分、1 分 5 之类的规整取值,大量集中于年或月2分,其次是年或月3 分。所谓的习俗利率即由此而来。银利就是指借款利息,2分即年利率24%,1 分 5即年利率18%,3分即年利率36%。显然,在36%和24%这两档利率上,二者是重合的。也就是说,今日要解决的利率问题,和党在历史上面对的利率问题,其实是一致的。

第二个原因,党在历史上的民间借贷利率政策为一分半即年息18%,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借鉴。

1942年,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附件二 《关于债务问题》提出,减息是对于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为适应债务人的要求,并为团结债权人一致抗日起见,而实行的一个必要政策,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虽然该文提出,至于抗战后的息额,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但研究表明,一分半即年息18%的计息标准,在根据地成为通行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至于该政策的效果,大家都知道。

因此,在修订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时,建议将现行司法解释中利率的条款做如下修订:

第二十六条修订为: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1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18%,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18%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订为: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12%为限。

第三十条修订为: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12%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18%部分的利息除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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