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走逃企业发票就一定不能抵扣进项吗?] 进项发票认证抵扣时间

原标题:取得走逃企业发票就一定不能抵扣进项吗?

案例:

A企业2018年10月接到税务机关通知,9月该企业取得的一张专用发票是走逃企业开具,现在已经被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不允许抵扣进项。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什么是走逃企业?

按照税法界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失联的判断标准有两个: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

2、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企业发票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全部定为异常凭证?

并非所有的发票都会被列为异常凭证,税法中列出了判断的标准,只有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3、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这里需要注意,前两种情况是税务机关通过数据比对或实地调研已经发现业务实质有问题,但企业的纳税申报通过代理记账人员可能还依然在继续的,税务机关联系不上企业相关人员,就会判定为异常凭证。

最后一种情况可能税务机关并未发现问题,但企业直接走逃,或者虚假申报,也直接判定为异常凭证。

而且还有一点需要关注,并非该企业所有时期的发票都会被列为异常,而是发生上述三种情况的对应属期开具的所有发票,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对应属期,从增值税申报的角度来讲,对应属期应为当月,但实务中出于谨慎性考虑,将异常凭证范围和时间属期扩大化是常常发生的情况。

三、取得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怎么办?

既然是异常凭证,意味着税务机关怀疑有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方可最终确定性质,但是在最终落实之前,不得抵扣进项税。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四、最终核实的结果会怎样?

税务机关通常会要求取票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发生的证据,如发票、资金流、对应物流凭据等,也会对开票企业进行对应的调查,那么最终核实的结果有两种可能:

1、走逃企业开具的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按照税法规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方能判断其不属于虚开: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最终如果判定不属于虚开,当然取票方企业正常抵扣进项税额,正常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该部分成本费用。

2、走逃企业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如果最终被界定为虚开,企业取得的对应发票不能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也必须调增处理。实务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是如果是善意取得,不会再有处罚,而如果是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还将面临税务机关处罚。这里不再赘述。

总结

1、走逃企业发票不一定都是虚开,但税务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取票方企业应尽量协助配合;

2、如果最终判定不是虚开,企业虚惊一场,正常扣除和抵扣;如果判定为虚开,企业应尽量证明自己不知情,属于善意取得,同时看看是否有可能重新取得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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