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行一支行长炒股亏4000万,借债2.84亿,因诈骗被判11年】

原标题:国有大行一支行长炒股亏4000万,借债2.84亿,因诈骗被判11年

借钱炒股炒到诈骗?最后欠债2.84亿!堂堂银行行长是如何跌进了犯罪的深渊。

综合自|中国基金报、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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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工行一支行行长,炒股先后亏了4000万,为了偿还此前结欠债务的本息,该原行长又干起了对外筹借资金从事资金拆借生意。

在离职前夕还诈骗被害人1300多万元,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3年9月初,孙某兵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最终获刑11年。

此外,他还与某港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订下“密谋”。

裁判文书显示,本案被告人孙某兵,1971年9月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曾是工行江阴北国支行原行长。

具体来看,孙某兵原在工行江阴支行工作,2005年起陆续担任工行江阴北国支行、长泾支行行长、北国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13年9月3日与该行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在2007年至2008年间,孙某兵花人民币480万元购买了港股华基光电(后改名为中国源畅)的股票,开始了他的“不归路”。

1.

/ 以为是股神,其实是韭菜 /

据调查,孙某兵出资的人民币48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左右,向别人借了280万元左右。

借钱炒股?不亏是行长,胆子真的很大。

而这只借钱买的股票,并没有给孙某兵带来理想的收益。

具体来看这只股票的行情图,可以发现在2006年12月28日开盘价为9.221港元的高位,而在2008年10月27日收盘价仅为0.310港元,这一区间的跌幅也达到了96.64%。

从走势图可以看出,当时的孙某兵没有翻盘的机会。

港股大跌,导致孙某兵亏损人民币460余万元。也就是说,在华基光电这只股票上,孙某兵的亏损接近96%。

炒港股暴亏,为挽回损失,孙某兵又生一计:大量对外筹借资金。

他开始以从事资金转贷、拆借生意及帮助理财等为由,承诺支付1%至3%左右不等的月息大量对外筹借资金。

年化12%至36%不等的利率,这资金成本着实不低。具体来看,筹借的资金有两方面用途:

1.将所借资金部分用于拆借给他人赚取息差,并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2.将资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意图通过炒股的方式“翻身”。

在港股上投资的失败并没有让孙某兵收手,而是想通过筹借资金的方式在A股上“翻身”。

先来看一下上证指数在当时的走势图。这一次,现实又狠狠给了他一巴掌,他陷得更深了。

“炒股翻身”计划破灭,到了2012年下半年,他在国内A股市场亏损共计达人民币3600余万元。

炒港股港股跌,炒A股A股跌,网友:这也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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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过程中,孙某兵对外借款须支付高额利息,所借承兑汇票须承担贴息,拆借给他人资金所获取的利息无法承担前述利息且部分资金难以收回,加上投资股票造成的亏损,至2012年底其对外结欠债务近人民币2亿元。

裁判文书还显示,到了2013年9月,孙某兵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此时的孙某兵已经收不住手了。

2.

/ 停止炒股,开始豪赌“资金运作”/

被股市鞭打的孙某兵终于知道了钱不是那么好挣。裁判文书显示,到了2012年底,孙某兵停止在股票方面投入资金。

但是投资失败身负巨债没有让孙某兵幡然醒悟,对外筹借资金从事资金拆借生意并没有停止。

他继续从事资金拆解生意,并将募集的大部分资金拆借给江某提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江某提公司”)。

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仰某和金某承诺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募集到资金,便交予孙某兵2亿元港币,借此让他偿还债务,盘活资金。

到了2013年7月底,孙某兵直接出借及代江某提公司承担利息、贴息等共计达人民币7000万元左右。

然而,2013年7月20日,江某提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警方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后于2017年5月因犯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被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7月22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出境香港,并于同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警方刑事拘留上网追逃。

在得知仰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孙某兵的部分债权人开始向他催讨债务。

3.

/ 离任前诈骗1300多万,获刑11年 /

既然炒股翻不了身,资金拆借生意也还不起债,孙某兵走投无路,只好铤而走险——诈骗!

在之后的日子里,他依然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乙夫妇借取了承兑汇票940多万元,也包含被害人沈某丙、沈某丁承兑汇票450多万元。

孙某兵在明知无法兑付的情况之前,承诺一个月到期支付承兑汇票对应的现金。还以承兑汇票贴现或直接使用的形式来偿还之前债权人的债务本息。

一个月后,由于孙某兵已无偿还债务能力,向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进行了辞职,协商还款总计2.84亿元。

被告人孙某兵和债权人多番商议,最终达成共识签订了《协议书》,其中表明孙某兵将对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共计1.501亿元。但是后面孙某兵并没有按照协议向债权人支付欠款。

2016年2月,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到江阴市公安局报案,称孙某兵以借款为名诈骗大量现金。
2016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经初查对孙某兵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2016年6月1日,孙某兵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骗取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承兑汇票450.84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孙某兵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孙某兵违法所得1390.38916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941.54916万元,发还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448.84万元。

一审宣判后,孙某兵提出上诉。

孙某兵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有以下三点:

1、本案没有进行司法审计,未能查明孙某兵出现亏空的准确时间节点,原审法院凭空认定孙某兵存在亏空进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存在逻辑错误;
2、因原审判决认定部分系出借人主动出借,也未约定借款用途,孙某兵在借款时仍未离职且尚在从事资金运作生意中,借款后也积极实施还款措施,并未采取虚构事实的行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也未产生错误认识,故本案系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3、孙某兵借款系基于对仰某在先同意的债务承担,不能因仰某被判处刑罚就认定孙某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之人总会被法律所制裁,一步踏错可能就难以回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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