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健犯了什么法_权健18人被刑拘!究竟涉嫌犯了什么罪?

原标题:权健18人被刑拘!究竟涉嫌犯了什么罪?

-据微信公众号“天津日报”1月7日消息,记者从“权健事件”等联合调查组获悉,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权健新闻铺天盖地闹得沸沸扬扬,那么对于吃瓜群众法律小白来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虚假广告罪到底是啥呢?这两项罪名要面临哪些惩罚呢?

“权健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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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丁香医生发表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将天津权健公司再次推上风口。

2018年12月26日凌晨,权健回应“百亿保健帝国权健”文章,称丁香医生诽谤中伤,要求撤稿并道歉。但其回应称:不会删稿,对每一个字负责,欢迎来告。

2018年12月27日,天津市委、市政府责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卫健委和武清区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网民关注的诸多问题展开调查核实,已进驻权健集团展开核查。京东、天猫已下架权健相关店铺商品。

2018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记者从联合调查组获悉,权健涉嫌夸大宣传。同时,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月1日,经前期工作发现,权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2019年1月7日,已对束某某(男,51岁,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等1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另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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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通俗点讲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定“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有个核心点

第一是入门费”,以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一定的产品或者服务,以此获得加入资格。

第二是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第三是“计酬方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当人数达到30人以上,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可判定为传销组织,应对其领导者和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资金互助”实是传销骗局

2014年9月,陈某伙同郑某、师某、张某、陈某某等人在天津市静海区组织“资金互助游戏”。该游戏分为“大盘”和“小盘”。大、小盘又由下至上各分为发展级、A级、B级、C级四级模式。

在小盘中,发展方式为一带二,参加人员缴纳1万元成为发展级,发展级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可向上升级,发展级达到8人,A级每人可获利0.3万元,B级每人可获利0.8万元,C级出局可获利5.2万元,小盘出局的C级缴纳3.6万元即可成为大盘的发展级。在大盘中,发展方式为一带三,发展级达到27人,A级每人可获利1.2万元,B级每人可获利5.4万元,C级出局可获利70.2万元。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共组建大盘13个,发展级共145人,缴纳资金520.2万元。

一审法院对五名被告人均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不等,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上述案件是一起经过“变异”的新型传销案例。案中的传销组织是以共同参与所谓“资金互助游戏”的形式出现的,其大盘小盘的划分方式、一带二与一带三的不同发展方式、所谓“出局”概念的引入等等,都与常见的传销组织有所不同,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拨开这些创新美化的迷雾之后,看到的依然是一个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而形成的传销组织。

虚假广告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

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虚假广告部分作了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虚假医疗广告第一案”——2007年,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医疗广告案

“免疫平衡调节术”藏猫腻

2004年底2005年初,杨文秀、杨国坤等人得知河南省漯河市中心医院开展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的免疫平衡调节术,有意引进该项技术。杨文秀、杨国坤等人经事先预谋,出资10000港币于2005年2月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康恒医院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同时,杨文秀等人出资10万元购买了“免疫平衡调节术”。

2005年5月31日,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等人共同出资,以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的名义承包了私营合伙企业杭州华夏医院风湿科,由在漯河中心医院学习了两天技术的医生王之义到该院负责实施“免疫平衡调节术”。

杨元其征得杨文秀同意后决定对外发布广告,杭州华夏医院负责人黄元敏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仍同意杨元其等人以杭州华夏医院的名义对外发布医疗广告。

在杭城多家媒体发布虚假广告

2005年6月29日至9月期间,杨元其等人以杭州华夏医院名义多次在杭州都市快报发布医疗广告。

翻开广告,内容浮夸功效,“杭州华夏医院引进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最新科研成果,以刘汉光、许保民等著名研究员为首的科研攻关组,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发明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新技术,只需一个部位、一次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经临床验证,一般术后24小时疼痛减轻,肿胀逐渐消失,经过多年来术后病人的跟踪、随访,效果十分稳定,术后无须长期服药”等。

患者接受治疗后加重病情

广告发布以后,共有杜玉生等38名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患者于2005年7月至11月期间至杭州华夏医院接受了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或介入微创定位)手术的治疗,所涉33名患者中不仅未达广告中所称的医疗效果,并分不同程度的造成患者声音嘶哑的后果。经鉴定,共有朱芸珍等14名患者伤残等级为九级,其中厉会婉、颜士福、杨新法等3名患者手术系承包协议终止之后由杭州华夏医院所作。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杭州华夏医院在未取得有效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就医疗服务的技术来源、医疗效果、医生资历作虚假宣传,涉案患者基本未能达到广告宣传的医疗效果,并致使14名患者九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2007年11月9日,该院做出一审判决,杭州华夏医院负责人黄元敏因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杨文秀因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杨国坤因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元其因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本案首次适用刑法对虚假广告责任人进行追究与处罚的司法实践。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虚假广告都构成犯罪,要看行为及其后果是否达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华夏医院的违法所得为25万元,从给33位患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看,也超过了50万元的数额,且给患者造成了身体损害,从立案标准上看,对本案提起涉嫌构成犯罪的指控符合法律规定。

文字编辑:洪洁

法治上海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