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遭责令改正董秘遭警示 入股股东资金非自有:

原标题:申港证券遭责令改正董秘遭警示 入股股东资金非自有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于6月1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3号)显示,经查,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在2020年4月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中,存在入股股东的投资资金非自有资金、系从其他企业借入的情形。

公司未对入股股东做好尽职调查,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第156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公司入股股东出现违反《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申港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申港证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于同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2号)显示,当事人刘俊红作为申港证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刘俊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申港证券于2016年获中国证监会批复设立,并于同年10月正式开业,系国内首家根据CEPA协议设立的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公司总部位于上海自贸区,在北京、上海、深圳、湖北、四川、天津、重庆、山东、福建、大连、广东、浙江、江苏、湖南、河南、安徽、陕西和广西等地分别设有18家分公司和4家证券营业部。公司现有员工600多人,主要经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人民币利率互换,IB,代理证券质押登记,股票质押式回购,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等业务。公司由3家香港持牌金融机构、11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其中港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为29.32%。

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8日,注册资本43.15亿人民币,邵亚良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茂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茂宸集团”,00273.HK)和民众证券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各持15.00%比例股份。据中国证监会公布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2019年,申港证券级别为BBB。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当事人刘俊红,博士研究生学历,自2004年2月19日至2016年8月29日在国海证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自2016年10月17日至今在申港证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

央行网站5月2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银罚字〔2020〕6号、7号)显示,申港证券未按规定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罚款20万元,樊平时任申港证券常务副总裁(代行总裁),分管经纪业务,对申港证券未按规定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罚款1万元。

证监会网站于4月21日发布的《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发现申港证券作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财务顾问,未发现博天环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与质控内核工作存在不足。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申港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第15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和股东筛选标准等。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方应当事先向意向参与方告知证券公司股东条件、须履行的程序以及证券公司的经 营情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方应当对意向参与方做好尽职调查,约定意向参与方不符合条件的后续处理措施。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与其签订协议。相关事项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应当约定批准后协议方可生效。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指导意见。

(二)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资金来源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罚则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可以视情节对相关主体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0〕123号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20年4月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中,存在入股股东的投资资金非自有资金、系从其他企业借入的情形。

你公司未对入股股东做好尽职调查,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第15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公司入股股东出现违反《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按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020年6月1日

关于对刘俊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0〕122号

刘俊红:

经查,在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公司)2020年4月股权转让事项中,存在入股股东的投资资金非自有资金、系从其他企业借入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第15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港证券未对入股股东做好尽职调查,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申港证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6月1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