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贵安分行因自有资金借道违规等 被罚50万元

原标题:贵阳银行贵安分行因自有资金借道违规等 被罚50万元

7月28日,贵州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的行政处罚,该分行的法定代表人是胡霄恬。

处罚信息显示,贵阳银行贵安分行因自有资金借道违规转存定期存款,并质押发放贷款虚增存贷款,贵州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罚款五十万元。

员工胡霄恬因对贵阳银行贵安分行自有资金借道违规转存定期存款,并质押发放贷款虚增存贷款负领导责任,贵州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罚款五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贵阳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册资本321802.866万,实缴资本321802.866万,公司参保人数6166人。公司年报显示,公司资产总额560,399,290千元,较期初上升11.34%,客户存款合计337,582,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胡霄恬)

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

来源:金融界网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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