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P2P备案试点方案细则 正式启动不晚于6月末] 天津职级并行试点方案

原标题:网传P2P备案试点方案细则 正式启动不晚于6月末

4月8日,据多个自媒体报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文件”)已定稿。与此前媒体报道基本一致,这份文件提出了网贷机构在注册资本、风险准备金、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网贷高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还对出借人的出借设立了门槛。

网贷机构按单一省经营和全国经营两类划分,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要求新增借款人、出借人必须保持在同一个省级区域,全国经营机构出借人、借款人不要求同一省。

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全国经营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对于新撮合的业务,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1%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全国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3%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

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应当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3%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国经营机构应当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6%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

网贷机构法人股东应当满足连续经营5年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的要求,且法人股东应为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

文件提出了P2P网贷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归纳起来有四项原则,十一项备案条件,并明确了存量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分工。根据文件,四项原则包括四个“坚持”,即坚持稳中求进、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疏堵并举、坚持标本兼治。

此外,网贷机构备案条件包括:1、严格划分网贷机构类别;2、充实网贷机构注册资本金;3、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4、设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5、增强网贷机构股东信息审查;6、完善网贷机构高管管理;7、完善网贷机构公司治理制度;8、规范网贷机构创新业务发展;9、禁止网贷机构交易主体;10、加强网贷机构投资者保护;11、统一网贷机构注册名称及经营范围。

此外,文件同时提出,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应于2019年4月末前制定本地区网贷机构有条件备案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时间不应晚于2019年6月末。

附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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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第一网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