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理赔风险提示_大陆居民购买香港保险风险提示

原标题:香港保险理赔风险提示

很多香港保险的宣传会说香港保险公司都是采取的“严核保,宽理赔”,所以很多人就以为理赔更容易,但其实,香港保险推崇的是“最高诚信”原则,说一不二,严格按照法文条例来行事,在理赔纠纷问题上是不留余地的。

(图片源自百度)

Q:何为最高诚信原则呢?

A:是指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要充分地披露有关于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而不存在任何欺诈、隐瞒的行为。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申报的所有重要事实,来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何种方式接受)投保人的申请。

所以,在香港买保险,只要是你说的,保险公司都信,但日后理赔时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你不诚信那就会拒赔。

案例一

一名女士在医院检查发现身体异常,于4天后投保人寿保险附加危疾保障,在投保申请书上申报健康病例,保险公司以标准条款承保。

三个月后,被保人入住医院接受检查,最终被确诊左乳乳癌,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被保人未披露身体检查结果,而相关资料对于核保结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以被保人未披露重要事实而拒绝赔偿。

香港保险投诉索偿局投诉委员会调查结论:被保人在投保前的检查结果异常,包括血尿及多项胆固醇指数偏高,被保人在投保时回答“是否在五年内接受X光、乳房X光造影、超声波等检查”时,均做了否认回答。

委员会认为被保人身体检查结果异常为重要事实,会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因此支持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的决定。

(图片来源于百度)

案例启示:投保人需要主动告知,投保人有毫无保留交代所有事实的责任。否则就是违背了最高诚信原则,被视为没有披露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这与大陆保险市场的有限告知主义是截然不同的。

案例二

被保人投保附有重疾保障的人寿保险九个月后,被确诊患上冠状动脉心脏病,入院进行冠状动脉造影置入支架,随后就“心脏病”向保险公司提出重疾索偿,保险公司其后知悉投诉人在投保八个月前曾被发现肝脏酵素升高,但他没有在投保申请书上申报有关资料,保险公司以他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理由,不予接受他的危疾索偿申请。

香港保险投诉索偿局投诉委员会调查结论:投诉委员会从医疗纪录得悉,被保人曾因持续发烧12天、颈痛及血尿入院,肝功能测试发现碱性磷酸酶及谷丙转氨酶(alt)指数偏高,被保人投保时并未提及上述情况。

委员会认为没有披露的资料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公平及准确的核保决定,投诉委员会裁定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人未披露重要事实为由,拒绝赔偿。

案例启示:假如没有披露的资料是重要事实,而投保人是知道的,或预期他应予以披露的,即使没有披露的资料与当前病症无关,保险公司也是有权拒赔的。也就是说有没有关系不是投保人说了算,而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中国大陆,是大陆法系;而香港是英美法系,它承继的是英国的法律的体系,跟我们中国大陆是完全不一样的。那么大陆的居民购买了香港保险之后,可能因为两地的法律差异而遭遇诉讼救济上的风险。内地居民通过正常流程投保香港的保险只能够适用香港法律,而不受内地法律的保护。

除了法律诉讼之外,投保人也可以选择向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去投诉跟理赔索偿有关的纠纷。但它目前可裁决的赔偿的上限是一百万港币,也就是说大额保单的赔偿纠纷是没有办法通过保险索偿投诉局去裁决处理的,那么就只能够通过在香港的法院的程序,而香港的法院的诉讼费用是非常高的。

写在最后

因为很多内地客户与销售人员并不了解香港保险的市场环境,依旧用内地保险的思维进行投保,没有做好如实告知,增加了投保人被拒赔的风险;香港的司法环境相对而言更加公平,并没有保护弱势群体的倾向,因此只要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有“欺诈、隐瞒”的倾向,是无法通过投诉来占得保险公司便宜的。

从好的方面来看,也正是香港这种公平的投保环境,才能够使得香港保险的发生率更低,从而在价格上更具优势。

(图片来源于百度)

综上所述,必须强调:买保险(无论是香港保险还是内地保险)的时候,为了不给未来的理赔留下风险,请一定、一定做好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