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理财再现,“三无产品”银行现场尽调竟无察觉,投资者如何看好钱袋子? 三无marblue现场

原标题:假理财再现,“三无产品”银行现场尽调竟无察觉,投资者如何看好钱袋子?

  市场大概没有想到,一则个人行贿判决书,会藏着这样一个理财骗局。

日前,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披露的判决书提到,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和上海分行分别购买的两笔4亿理财实际并不存在,但在原银监会检查之前,两个分行一直不知道这一事实,且截至理财产品到期,两家分行还收到了理财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高达8亿元的“假理财”激起了市场涟漪。浙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两家分行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按行内相关制度到对方支行现场进行核保核签,在办公场所当面见证了合同用印等流程,法律手续有效。

如果理财产品并不存在,浙商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到底是什么?资金又投向了何方?而出资银行的现场尽调为何对着无备案、无编号、无真实投向的“三无产品”毫无察觉?其中是否暴露了银行公司治理的漏洞?

被包装的假理财原来是提供融资担保

时针还要拨回到2015年,根据判决书,当年4月或5月,时任浙商银行西安分行金融同业部客户经理的孟某接到一个自称是中信证券公司张经理的电话,张经理在电话中提到建行重庆市分行有一个保本理财产品,并询问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能否做该业务。

本着审慎原则,孟某与理财产品销售行,即建行重庆某支行行长张某核实确实存在这笔业务。后经浙商银行总行批准,2015年6月,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的客户经理和核保经理去建行重庆某支行现场进行了核保和合同签订,合同总额4亿元。

这款4亿元理财产品为保本理财,期限2年,预期年化收益率6.8%。在这笔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左右,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也购买一款类似的产品,金额4亿元,期限2年,预期收益6.8%。

至此,浙商银行两个分行购买了建行重庆某支行共8亿元的保本理财产品,均由建行重庆分行发行,按季付息且到期后支付本金,到期时间为2017年6月和7月。

谁也不会想到,通过层层把控和审核的理财产品会是假的,直到原银监会来浙商银行总行进行检查。

判决书显示,银监会在检查浙商银行总行时,发现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购买的上述建行4亿元理财产品没有备案编号,便进行核实和处理。之后发现理财产品在建行重庆市分行系统内查不到,这也就意味着建行重庆市分行没有发行过这笔理财产品。

但奇怪的是,在两个产品到期前,浙商银行两个分行账户确实收到了两笔理财产品的本金和利息。浙商银行相关负责人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浙商银行已于2017年7月前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未造成经济损失。而两家分行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按行内相关制度到对方支行现场进行核保核签,在办公场所当面见证了合同用印等流程,法律手续有效。

从建行重庆某支行行长张某的供词来看,这两笔假理财是为两个公司融资提供了担保。张某先是虚构了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6期理财产品,私自盖章,销售给出资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为A公司提供融资;而后如法炮制,又虚构了第17期理财产品,销售给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为B公司提供融资。

而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是,建设银行对浙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但仅仅只签订一个协议,浙商银行的出资不经过建设银行的账户,而是流入了其他人掌握的资金管理专户,该专户用于购买券商承销的融资公司发行的债券,这样资金就由浙商银行流向了融资公司。通常来说,如果是建设银行正常发行的理财产品,那么资金管理专户必须是掌握在自己手中,不会发生认购款流向第三方掌控账户的情况。

但由于建设银行和浙商银行签订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到期后建设银行必须要支付给浙商银行本金,这就形成了一种隐形的兜底担保。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资产营运中心客户经理顾某称:“该业务风险较低,理财说明书说明是用于同业存款,所以没有对后续投向跟进。”

张某还透露,这些融资事项,建行重庆市分行不知道,也没有经过分行审批。值得注意的是,找张某融资的两家公司均是由于开发地产出现融资需求,而两家公司付出的总的融资成本,一个是每年16%,一个是每年14%。其中,2%作为佣金,付给了张某。

两笔业务,张某收到的好处费共计1036.5万元。案发后,张某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投资风险怎么防?

浙商银行相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事情发生后,浙商银行在制度、系统、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把控,没有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虽然两款产品最终正常兑付,未给出资方浙商银行带来损失,但事件的背后,是否暴露了银行公司治理的漏洞?若融资公司未能按时还款,这一损失该由谁来承担?作为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又该做好哪些准备,防止买到假理财或理财飞单?

记者从一位股份行理财客户经理处了解到,投资者可以在中国理财网上输入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来查看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未在理财系统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均不允许销售。

在购买过程中,投资者也要注意是否进行了“双录”,即对自有理财和代销产品销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其次,还要留意产品合同上所盖的公章,如果是银行自营理财产品,合同上加盖的是银行理财业务章;如果是代销产品,投资合同会有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公章,银行则会在汇款等业务凭证上加盖银行公章。

另外,投资者也可直接通过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线上购买理财产品。通常而言,银行所销售的理财产品并非全部由自己发行,很大部分是代销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代销产品银行一般不承担责任。但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购买,买到的产品则基本为银行发行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