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怎么样

原标题: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01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受托人”或“申请人”)根据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中城建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被申请人”或“发行人”)。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就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中城建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月4日,江苏信托收到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开庭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2号22-26层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申请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瑞(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市(三)仲裁请求

1、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24000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1344万元(以2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5.60%的票面利率计算);

2、申请裁决中城建对延期支付的“14中城建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6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向江苏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2018年4月30日暂计为人民币1964.16万元);

3、申请裁决由中城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4、申请裁决中城建承担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

(四)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江苏信托与委托人合作成立的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委托人指定的投资范围是: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金融产品。

2014年11月25日,中城建发行“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三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简称“14中城建PPN003”),期限为3年,利率为年5.6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江苏信托根据委托人指令购入面值总额为24000万元的“14中城建PPN003”,并持有至兑付日2017年11月26日,中城建未按时兑付本息。

发行协议第四条第4.2“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约定: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4.2.1发行人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1)如果发行人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定向投资人支付应付款项,发行人应就应付款项向定向投资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如果发行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而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赔偿由此给投资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江苏信托为保障其合法权利,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4日受理该案件,江苏信托于2019年1月4日收到开庭通知。

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仲裁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就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02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受托人”或“申请人”)根据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中城建PPN004”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被申请人”或“发行人”)。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就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中城建PPN004”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月4日,江苏信托收到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开庭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2号22-26层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申请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瑞(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市(三)仲裁请求

1、申请裁决确认江苏信托与中城建就“14中城建PPN00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达成的交易合同关系已于2018年4月17日解除;

2、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60000万元及第三、四、五期利息人民币10260万元(利息以6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5.70%的票面利率计算);

3、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600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17日交易合同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5.70%的票面利率计算);

4、申请裁决中城建对延期支付的“14中城建PPN00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第三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照日利率0.21%。计算向江苏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截至2018年4月30日暂计为人民币110.6028万元);

5、申请裁决由中城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6、申请裁决中城建承担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

(四)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江苏信托与委托人合作成立的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委托人指定的投资范围是: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金融产品。

2014年11月26日,中城建发行“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四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简称“14中城建PPN004”),期限为5年,利率为年5.7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江苏信托根据委托人指令购入面值总额为60000万元的“14中城建PPN004”。2016年11月27日和2017年11月27日,中城建连续两期未能按时兑付当期利息,2017年11月27日应兑付的第三期利息至今未兑付。江苏信托持有的“14中城建PPN004”于到期日未能兑付本息至今,已构成实质违约。另据中城建披露的信息显示,其发行的多只债券发生了违约,兑付方案至今未落实,且中城建因债权违约被多家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资产亦被保全。

鉴于上述情形,主承销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持召开了债券持有人会议,中城建对会议决议中债券持有人提出的披露资产、限制处置资产行为和提供信用增进措施等要求不予同意,违约处置未有实质进展。

中城建的行为已表明其缺乏兑付债券的意愿和能力,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江苏信托已通知中城建解除合同,上述通知已于2018年4月17日送达中城建。

根据发行协议第四条第4.2关于“约定其他保护措施”的约定: 4.2.1发行人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1)如果发行人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投资人支付应付款项,发行人应就应付款项向投资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0.21%。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如果发行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均视为发行人违约,应充分赔偿由此给投资人造成的实际损失。”4.4.2.1款约定“发行人的付息违约责任:发行人保证在符合规定的付息条件按期支付到期应付利息,如在符合规定的付息条件下逾期未能支付到期应付利息,应按照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到期应付利息的余额,向投资人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息的违约金=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尚未支付到期应付利息余额×0.21%。”。

江苏信托为保障其合法权利,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该案件,江苏信托于2019年1月4日收到开庭通知。

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仲裁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就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