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_首届3·15汽车消费论坛暨侵犯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与销售欺诈研讨会简报

原标题:首届3·15汽车消费论坛暨侵犯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与销售欺诈研讨会简报

首届3·15汽车消费论坛暨侵犯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与销售欺诈研讨会简报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8)第55号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于2017年3月10日发布CADA《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其《信息告知》规定: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时,除存在应当告知的修复情形外,修复率未超过乘用车新车整车市场指导价格5%的,经销商可以不告知消费者。这一规定为某一判决所援,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2018年12月16日,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3·15汽车消费论坛主办、车质网协办的首届3·15汽车消费论坛暨侵犯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与销售欺诈研讨会在北京宣武门商务酒店第一会议室召开。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常务副会长曹三明、副会长李学寅、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吴景明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政策理论研究室主任陈剑、中华人民调解协会医患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扈纪华、3·15汽车消费论坛秘书长郝庆丰、中国消费者报社书记高秀东、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副主任陈亮、中国投资协会评价中心秘书长薛方、上海律师马骏、消费者代表张晓红邢志红、中国流通协会特聘专家李国政、车质网张越以及会员、消费者、媒体记者60多人参会。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主持会议,会长河山致辞。办公室副主任陈亮作了《天价豪车“退一赔三”案有关舆情分析》汇报。座谈会针对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行规,从最高法院第17号指导案例的先进性、消法第55条的适用上进行了广泛、深入研究和探讨,创见良多,精彩纷呈。

就中国流通协会的PDI对新车维修除存在应当告知的修复情形外,超过总价值5%以上才需要告知的规定----

河山认为,行业协会出的PDI是格式合同,其中对的应该支持;与法律不一致的,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扈纪华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特别规定了知情权,法律规定要全面告知,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的因素都应该告知,这是知情权。

曹三明说:商品有关信息应当全面披露给消费者,尽到告知义务;如果不告知,就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法第8条所规定的知情权。行业规则能不能作为判断知情权,或者是欺诈的依据?行业规定知情权只要告知的信息不超过5%,或者不是重大的就不属于侵权知情权,这个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郝庆丰说:二次喷漆问题,有的法官认为不是主要问题,可它就是主要问题,是衡量汽车价值的重要标准。特别是豪车的油漆,虽然在长途运输中刮蹭难免,但在处理后应把实情告诉消费者。

陈剑说:如果允许行业规则自行解释,将带来整体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架空,《消法》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都有落空的危险。经营者说他发现维修的状况了,记录在案了,所以没有主观故意。但是消费者不知道,消费者在买新车之前也不会想到去查这个车有没有维修记录。消费者往往是事后查信息,才发现车做了二次喷漆,发生了人工的费用,还有更换了窗帘盒等。通过正常的经营者告知的途径,消费者没有得到这信息。经营者的PDI信息,是为完成与生产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划分费用分担,并没有告知消费者的主观意愿。经营者的告知应当是主动的而非仅仅是一个记录,告知应当是有效的,消费者应当是真正知情的,而且是自主选择的在公平交易之下的一个买卖行为。

李友根说:经营者的维修信息已经在网上传播了,没有故意欺诈?为什么不在产品交付时明确告知消费者呢?显然这种辩解是软弱无力的。PDI只要5%以下就不告诉消费者,如果这种行业惯例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当然不应当被法院作为判案的依据。

关于中国流通协会的PDI对新车维修不超过总价值5%,不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

李友根认为,在现行法律制度上,无论是《消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还是《消法》对经营者告知业务的规定,都必然包含着只要故意隐瞒的信息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影响,就构成欺诈而适用惩罚性赔偿。

邢志红说:焦点是经销商的PDI程序不告知消费者,隐瞒新车维修记录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真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就是销售欺诈。

扈纪华说: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就是这个所谓重大利害关系的对应。销售欺诈不同于《刑法》上的欺诈,也不同于一般的欺诈,欺诈一方故意告诉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做出错误表示的就可以认定欺诈。这里的隐瞒,标准是很低的,《消法》既然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定不是高标准。只要没告知,无论是瑕疵还是缺陷,都是欺诈,这一点司法解释里非常明确,17号指导案例里也非常明确。

陈剑等专家认为,应根据对消费者买前决策造成的影响来判定,而不是合同形成后的情形来判定。

马骏说:汽车,一是车漆有一点点划痕,但是通过技术处理,没有达到重新翻新的程度,二是后窗遮阳帘换过,没有影响到整车价值,赔三倍对生产厂商、销售商不公平。但是第17号指导案例里的汽车,已经做出大的更改,车漆喷了,钣金做了,影响二手车交易价值,更重要的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销售商没有披露这个重大事实,肯定构成欺诈。

李国政说:汽车,第一是油漆问题,只需要打磨一下就可以恢复原装,这种情况下不告知消费者应该可以理解和接受。毕竟英国运到贵州来,那么远的路一点问题没有不可能。这个环节需不需要明示给消费者,属不属于欺诈范畴,确实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曹三明说:作为一个个案或许还是可以接受,但如果把这个道理,把该案法官认定的标准适用到其他的案件上去,适用到其他消费者消费活动中去,这个问题就大了。

李有根说:某案与最高法院17号指导案例案情基本相同,却没有参照,甚至根本没有提到17号指导案例,而判决结果不同,我觉得这是对指导案例制度完全的漠视。

关于标的物价格高低是否影响法律适用问题——

李友根认为,案件的判决提到人家卖一辆汽车才赚十万块钱,怎么能赔给你1500万?首先,经营者隐瞒信息获得的利益可能更大,对于全体消费者而言,受到的损失非常巨大;其次,应当考虑到消费者提起诉讼付出的成本、精力巨大,只有获得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才可以弥补。

陈剑认为,《消法》没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限定。只要是生活消费类型的,都应当适用《消法》。消法第55条第一款是违约情形下欺诈的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第二款是指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二款有前提要件:一是涉及商品缺陷问题,二是造成严重侵害后果,要么死亡,要么严重损害健康,三是赔偿所受损失两倍以下,包括第49条、第51条有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法律规定的赔偿,是所有损失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第一款适用违约,第二款适用侵权。案件涉及违约问题,应该适用是消法第55条第一款,而不是第二款。也就是说不能以产品是不是有质量安全,或者是不是有质量问题为前提来判断是否适用消法第55条第一款。

曹三明说:经营者只要卖了有问题的商品,就要承担责任。

关于新车局部发生的问题,应该赔偿整车的三倍,还是局部的三倍——

陈剑说:消费者买的是一辆新车,是进口的新车,是没有经过过户,没有维修记录,没有什么损害的一个新车。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判断买了这样一个车,而这个车是有维修记录,这就构成经营者根本违约。

扈纪华说:案件判决一出来,我的民事群就炸了,一边倒地认为有问题。我的群里包括最高法院的原法官。惩罚性赔偿第55条第一款是针对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全款的三倍,没有说还分这么一点的三倍。判决不可以对法律做出一个限缩性或者扩大性的解释。

邢志红:回潮案中销售时经销商不告知新车维修记录,就是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与消费者选择是否购买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假如消费者知道新车维修过,可能就不会选择购买,可能也会选择购买,但是这个购买的金额肯定不是新车的完美的原车价,肯定要降价。

曹三明说:不能以合同目的的实现作为认定欺诈或者是侵权的要素。

座谈会上, 曹三明说:中央会议多次强调,要扩大内需,要拉动经济的增长。要拉动经济增长,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够拉动经济增长。座谈会所涉及的问题不仅是汽车消费,因为有关判决中涉及到的问题,影响到其他消费。这是以习近平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有关精神的一次会议,就近期的判决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研讨的结果应当引起有关国家机关,特别是法院的重视,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河山说:要以法治国,以德治国,我们就是要用法律的武器,对于不法商人给予很好的回击,以使社会经济环境、市场秩序更加和谐,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次会议一定能在这方面取得更好的社会影响。

(刘先林供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

2018年12月31日